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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名美女下催情药给大学男子 持续做爱八个小时

 3名美女下催情药给大学男子,发生关系持续数小时,大学男子不幸因此丧失性功能,“女性强奸犯”是否受法律制裁?


小锋是一名大一的学生,长相干净帅气,因为有健身的习惯,所以身材也很健美。平时他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酒吧兼职,凭着颜值上的优势,他的业绩一直不错。

一天晚上,酒吧中来了三位衣着打扮十分精致的中年女性顾客。她们见到年轻帅气的小锋不由得心生歹意,以让小锋陪同聊天顺便介绍酒品为由将他骗到包间。

期间小锋因为不好推脱,被她们半哄半灌的喝下两杯度数较高的酒,其中一杯还被一名女子偷偷下了有催情效果的药物。

喝下“失身酒”的小锋很快进入一种意识不清、但是仍然具有基本的生理反应的状态。
随后三名女性轮流与小锋发生性关系,持续了数小时。

三名女性在凌晨时离开酒店,随后同样在酒吧工作的小王进入包厢收拾卫生,却发现包厢内一片狼藉,躺在包厢沙发上的小锋已经陷入昏迷,小王立刻将小锋送到了医院,经过抢救,小锋虽然脱离了危险,却已经丧失了性功能,并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。

三名女性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奸罪?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或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。
也就是说,强奸罪的客体仅为女性,若被侵犯者的性别为男性,则并不属于保护范畴。
所以案例中的三名妇女,虽然对小锋实施了性侵犯,却不能以强奸罪对其进行判决。

可在这个案例中,小锋才是真正的受害者,难道他因为性别的缘故,只能自认倒霉么?这显然是不可能的。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 【强制猥亵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与强奸罪不同,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为“他人”,“他人”代指的是全体公民,自然也就将男性包括在内了。

最初,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也是只针对女性的,不过我国察觉到近年来频频发生男性遭遇性侵的事件,认为必须从法律上开始重视,才有了这一条同样可以保护男同胞的法律条例。这也是我国法律愈加公平完善的体现。

三名妇女使用药物让小锋丧失反抗能力,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,最终导致小锋致残,对他的健康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,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根据我国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(具体参考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)

三名女性也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,等待她们的,会是法律的严惩。你怎么看?#我要上头条# #社会#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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